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一、除了外部防雷装置, 其它都可以说是内部防雷装置 。
二、这个不太拿得准, 按照1/2周长作为L, 按附录计算冲击接地电阻
三、这条的意思是建筑物超过60M的上部20%部分接闪的可能性比较大, 应该按照天面接闪器的作法防侧击, 之下的接闪的可能并不大, 将滚球半径以上的门窗等金属构件连至等电位连接环上就可以了 。
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制造使用或者存储火药、炸药、起爆物、火工品等大量危险物的建筑,遇到火花会爆炸,并且有可能造成巨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建筑物 。
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
2、国家级会堂、办公楼、档案馆、国际机场、大型展览馆、大型候车站、国际港口客运站、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和大型体育场馆;
3、国家级计算机中心、通信枢纽、以及对国家意义重大的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
4、制造、使用、存储危险爆炸物、包括露天气罐和油罐等可能引起爆炸并且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等;
5、预计年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省、部级办公楼及其它重要的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6、预计年雷击次数大于0.3次的住宅及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
以上所列出的建筑物都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这些地方的防雷级别非常高,需要重点做好防雷接地工作 。
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12次小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的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等于0.06次小于0.03次的住宅、公共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考虑到雷击后果和周围条件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
6、年平均雷暴日15天以上的地区,高度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 。 年平均雷暴日15天及以下的地区,高度为20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 。
划分:
0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1区: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2区: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10区:指正常运行连续成长时间、短时间连续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环境 。
11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偶尔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环境 。
21区: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并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
22区:具有悬浮、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
23区:存在固体可燃物质,并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防雷工程即指因防雷需要而涉及到的所有工程 。 防雷工程包括: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 。 外部防雷通俗的讲, 即防直击雷;内部防雷指防感应雷 。 外部防雷最直接的目的即保护人身安全, 内部防雷则是保护设备不受雷击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文章插图
防直击雷宜在建筑物屋角、屋檐、女儿墙或屋脊上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见附录D.3), 当采用避雷带保护时, 应在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的网格 。 采用避雷针保护时, 被保护的建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 但应符合本章第12.8.6条的要求 。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规定如下:
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 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宜少于两根, 间距不应大于25m 。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 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做具体规定, 间距不应大于25m 。 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子钢筋宜被利用 。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一般可为一根, 但其高度超过40m时, 应在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 。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 当符合本章第12.8.6条的要求时, 可作为引下线 。
防直击雷装置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其接地装置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 防雷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及不共用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相连 。
在共用接地装置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 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 当符合本章第12.9.8条的要求时, 应利用基础和圈梁作为环形接地体 。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电缆进出线, 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 。 如电缆转换为架空线, 则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应连在一起接地,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 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 当多回路进出线时, 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过电压保护器, 但绝缘子铁脚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 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
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带或避雷针的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距周围架空线及架空管道的空气距离应满足公式12.4.5-1或12.4.5-2的要求, 距周围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装置的距离应满足公式12.3.6-4的要求, 但不应小于2m 。 如达不到时, 应将各种接地连在一起 。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 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