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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
2、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
4、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相关阅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重复时段按规定核减后,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不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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