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 ,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 ,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 , 经整合修订而成 。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 , 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 , 贯彻“预防为主 ,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 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 , 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 , 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 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 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 , 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 , 最后经审查定稿 。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 , 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 , 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 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 , 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 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 , 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 , 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
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 , 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 必须严格执行 。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 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 , 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 , 政策性和技术性强 , 涉及面广 , 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 注意积累资料 ,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 , 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 邮政编码:100054)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杜兰萍 马恒 倪照鹏 卢国建 沈纹 王宗存 黄德祥 邱培芳 张磊 王炯 杜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郑晋丽 周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晁海鸥 李引擎 曾杰 刘祖玲 郭树林 丁宏军 沈友弟 陈云玉 谢树俊 郑实 刘建华 黄晓家 李向东 张凤新 宋孝春 寇九贵 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张耀泽 赵锂 刘跃红 张树平 张福麟 何任飞 金鸿祥 王庆生 吴华 潘一平 苏丹 夏卫平 江刚 党杰 郭景 范珑 杨西伟 胡小媛 朱冬青 龙卫国 黄小坤

文章插图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我国将生产的火灾危险等级可以分为轻危险级 , 中危险级 , 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 。
火灾危险等级 - 轻危险级
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火灾危险等级 - 中危险级
Ⅰ级
l)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的地下商场等
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Ⅱ级
1)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场等
2)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火灾危险等级 - 严重危险级
Ⅰ级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等
Ⅱ级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火灾危险等级 - 仓库危险级
Ⅰ级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等
Ⅱ级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Ⅲ级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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