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的要求

【当兵的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
1、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 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 , 免服兵役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 不得服兵役 。
二、大学生当兵入伍对身体的要求主要是视力、身高、体重:
1、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 , 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
2、身高:男性160cm以上 , 女性158cm以上 。
3、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 ,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 ,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
三、大学生当兵入伍对年龄的要求如下:
(一)男兵报名年龄
1、大专、本科在校生 , 年龄为17至22周岁;
2、 大专毕业生 , 年龄为17至23周岁;
3、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及在校生 , 年龄为17至24周岁 。
(二)女兵报名年龄
1、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 , 年龄为17至22岁 。
年龄:参军的年龄还有限制 。 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 , 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 ,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可放宽到21岁 ,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 , 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 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 , 可放宽到23岁 。 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 , 根据本人自愿 , 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 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 , 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 , 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
身体方面: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 , 体重50千克 。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 , 体重45千克 。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 , 不合格 。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 , 脑外伤后综合症 , 不合格 。
第三条 颈强直 , 斜颈 , 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 结核性淋巴结炎 , 不合格 。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 , 习惯性脱臼 , 脊柱慢性疾病 , 慢性腰腿痛 , 不合格 。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 , 膝内翻股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 , 或步态异常 , 不合格 。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 , 扁平足 , 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 , 不合格 。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 , 不合格 。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 , 重度下肢静脉曲线、精索静脉曲线 , 不合格 。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 , 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 , 各类疝 , 脱肛 , 肛瘘 , 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 , 不合格 。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 , 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 , 隐睾 , 不合格 。 第十一条 腋臭 , 头癣 , 广泛性体癣 , 重度手、足、甲癣 , 疥疮 , 银悄病 , 红斑狼疮 , 硬皮病 , 慢性湿疹 , 慢性寻麻疹 , 神经性皮炎 , 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 不合格 。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 , 不合格 。
第十二条 梅毒 , 淋病 , 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 非淋球菌性尿道炎 , 尖锐湿疣 , 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 不合格 。

当兵的要求

文章插图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 , 不合格 。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8—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
第十四条 风湿病 , 心脏病、血管疾病 , 不合格 。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 , 或在50至60次之间 , 经心功能测试 , 确系生理性 , 合格 。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 , 支气管扩张 , 支气管哮喘 , 肺结核 , 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 , 不合格 。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 , 慢性细菌性痢疾 , 慢性肠炎 , 内脏下垂 , 不合格 。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现抗原检查 ,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 , 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 , 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 , 不合格 。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 , 慢性疟疾 , 血吸虫病 , 黑热病 , 阿米巴痢疾 , 丝虫病 , 不合格 。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 , 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 , 无后遗症 , 全身情况良好 , 能担负重体力劳动 , 合格 。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 , 癔病 , 遗尿症 , 不合格 。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 , 不合格 。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 , 不合格 。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 , 每侧耳语低于5米 , 不合格 。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 , 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 , 耳廓、外耳道湿疹 , 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 , 不合格 。
轻度耳霉菌病 , 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 , 化脓性中耳炎 , 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 , 不合格 。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 , 重度晕车、晕船、晕机 , 不合格 。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 , 重度肥厚性鼻炎 , 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 , 鼻畸形不合格 。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 , 不合格 。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 , 不合格 。
眼 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 , 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 , 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 , 不合格 。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 , 不合格 。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 , 眼球震颤 , 眼肌疾病 , 显性斜视 , 不合格 。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 , 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 不合格 。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 , 晶状体、玻璃体混浊 , 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 , 不合格 。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 , 不影响视力 , 合格 。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 , 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 , 重度牙周病 , 颞颌关节疾病 , 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 , 唇裂 , 腭裂 , 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 , 不合格 。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
(二)前牙缺失一个 , 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 或牙列无间隙 , 替代牙功能良好 。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虽前牙轻度反合 , 无其它体征者 。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 , 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