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年度考核自我评价】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淮师办[2001]183号 附件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 , 激发教师教学的质量意识 , 规范教学要求 , 强化教学管理 , 全面提高我院教学质量 , 增强学生就业竞争能力 , 结合我院实际 ,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由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负责 , 各系(部)评价小组组织实施 , 教务处作为工作机构 , 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
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 , 教务处、高教研究中心、宣传部、人事处负责人参加 , 负责审批评价结果和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
各系(部)评价小组由5-7人组成 , 系主任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 。 评价小组的名单须报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
二、评价办法与程序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四部分内容:系(部)评价小组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学视导组评价 。 对高校教龄三年以上的教师 , 系(部)评价小组、学生、同行评价的权重分别为40%、40%、20%;对高校教龄三年及以下的教师 , 系(部)评价小组、学生、同行、教学视导组评价的权重为30%、30%、20%、20% 。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内涵主要是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五个方面 。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 其中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 两学期的平均分纳入综合评价 。 系(部)评价小组、同行评价、教学视导组的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 。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分为四级:90分及其以上为优秀 , 89分-76分为良好 , 75分-61分为合格 , 60分为不合格(最终评价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结果按降一级处理 。
1、出现教学事故一次(含一次)以上者;
2、具有五年高校教龄的教师 , 每一年开设课程(含选修课)不足两门或未开设必修课者(跨学期课程按学期计算课程门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出现Ⅱ、Ⅲ教学事故两次者 , 或出现Ⅰ级教学事故一次者;
2、参与测评的学生中有半数以上学生对其教学效果的总评价为不满意及其以下者 。
第九条 学生评价
1、学生评价必须在课程考试前进行 。
2、参与评价的学生不得少于该教师授课学生总数的2/3 。
3、学生评价由各系(部)安排人员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测评表 , 并及时回收与统计 , 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后 , 计算出平均分 。
4、系(部)在进行测评前 , 首先要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动员 , 认真学习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内涵 , 认真对待评价工作 , 严格掌握评价标准 , 客观地反映教师教学情况和质量 , 使评价工作真正起到对今后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 。
第十条 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应侧重于教学内容的规范性和先进性、教学方法和方式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以及作业批改、论文指导、试卷批改的准确性和认真程度等 , 在听取教师个人自我评价以及听课、查看作业、学生论文、试卷等基础上 , 填写同行评价表 , 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 , 计算出平均分 。
第十一条 系(部)评价
各系(部)评价小组根据平时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检查学生作业、学生试卷、教师教案以及了解教师教学方法的改革情况等 ,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 并进行测评 , 计算出平均分 。
第十二条 教学视导组评价
教学视导组主要对高校教龄三年以下的教师评价 , 主要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等方面进行教学规范程度的评价 , 评价结果记入总分 。 对高校教龄三年以上的教师评价结果 , 记入系(部)教学工作总体评价结果之中 。
第十三条 系(部)评价小组要根据评价的指标体系 ,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各项评价分数进行综合折算 , 确定相应的等级 , 并通知教师本人 , 听取教师意见 , 受理教师本人的申诉与重新核实 , 提出处理意见 。 《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表》以及《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一式两份 , 一份留系(部)存档 , 一份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
所有考核结果均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 输入淮阴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数据库 , 以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任、职称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 。 实行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 各系(部)在年度考核前 , 以适当的方式公示评价结果 。
三、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为“优秀”等第者 , 年度考核方可评为“优秀” 。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为“不合格”等第者 , 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
第十六条 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 , 其上一年度教学工作评价结果须在“良好”等第以上 , 破格晋升高一级职称者 , 其任现职期内教学评价结果必须有1/2以上为“优秀”等第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
